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的保修期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保修期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具体的保修期限和范围如下:
1.保修期的定义和起算时间
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它是承包人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的期限。保修期的起算日期通常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
2.保修期的具体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3.保修期的责任承担
在保修期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总的来说,施工合同中的保修期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它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时,保修期也是承包人对施工质量的一种保障,体现了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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