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修期的最低限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2.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保修责任。
3.保修期的约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保修期限,约定的保修期限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期限。
4.保修期的延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但是,如果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的保修期的存续期限大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则以该存续期作为商品房的保修期;如果交付房屋时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存续的保修期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则按照《规定》确定的最低保修期执行。
5.保修期内的问题: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6.保修期的责任: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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