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的适格性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关注的就是合同主体的适格性。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对其合作伙伴的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核查,并且需要验证其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以及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此外,对于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具有相关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并应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确定联合体投标单位的牵头人。
2.合同内容的公平合法性合同文件内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无效。例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这些都是合同无效的情况。
3.合同用辞的规范性合同用辞应表述准确,同样用辞的涵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例如不能将劳务合同中的“月进度款”写成“预借生活费”,应明确验收合格后付款是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还是“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应明确质量标准是达到“结构长城杯标准”还是“获得结构长城杯,并以获取证书为准”,“两年保修期满后付款”和“保修期满两年后付款”的约定存在着截然不同,此等内容或其同类内容都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需要予以严格的避免和消除。
4.黑白合同的重视“白合同”即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一些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可能要求与承包人在备案合同基础上另行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并在其中就价款、工期、质量、让利、取费等对承包人提出相对“白合同”而言更为苛刻的合同条件,以作为执行合同使用,从而构成“黑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简言之,白合同的效力高于黑合同。
5.施工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的详细规定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6.材料设备供应条款的注意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7.违约条款的注意在合同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中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日后产生争议。
8.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的注意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9.劳务分包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劳务作业资质,这是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如果与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则是无效的。还要注意区分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及违法分包,避免出现所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际却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从而导致承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扩大的后果。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由劳务分包企业自己管理施工队伍,并全面负责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承担其施工队伍发生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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