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它明确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施工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范围: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
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工程。
4.工程质量: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要求。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如为招标工程,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按时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施工技术资料。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
8.拨款和结算: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价款和结算的方式和时间。
9.竣工验收:此条款的约定应以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其他有关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以上内容是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的内容。这些条款不仅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还能够在出现争议时为双方提供法律依据。因此,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都应该仔细阅读和理解这些条款,以避免未来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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